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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約定為防盜門交房變防火門是否違約?
發(fā)布時間:2015-11-18  【關閉窗口】

問:2013年12月,重慶市民張先生與重慶某置業(yè)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購買重慶某置業(yè)公司開發(fā)的某房屋一套。重慶某置業(yè)公司交付的房屋應滿足合同附件三中約定的標準。未達到該標準的,按照附件五約定的方式處理。
附件三規(guī)定,住宅入戶門為丁級鋼制防盜門,開放商有權以同等質量之建筑裝飾材料及設備代替。附件五規(guī)定,賣方認為交付的房屋裝飾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如該設備未能改善到約定標準,則開放商應據實賠償差價。該房屋實際安裝的入戶門是鋼制隔熱甲級防火門,與防盜門主鎖結構大致相同,門板材料均為鋼制,厚度無較大差異,具備同等品質。請問,購房約定為防盜門交房變防火門是否違約?
答:合同約定交付“同等質量標準”入戶門應當綜合合同約定條款與實際履行情況分析比較后加以認定。
合同是締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只要不違反民法上的強制性效力規(guī)定,該合同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的文字內容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一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結合合同中的詞句、條款等加以綜合認定。
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合同中雖約定入戶門為鋼制防盜門,同時約定開放商有權以同等質量的設備代替。該約定可以理解為入戶門應當為鋼制防盜門或與鋼制防盜門具有同等使用性能的門。因此,將入戶門換裝為防火門的行為是否違約,取決于該防火門是否達到具有同等使用性能。
本案綜合從門板材料、使用功能、市場價格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比較,不能得出該防火門品質低于一般的防盜門的結論,故不能認定重慶某置業(yè)公司開發(fā)商違反了“同等質量標準”的約定,張先生請求違約賠償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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